安乐死的伦理
本来准备了另一个题材跟大家分享,不过有看官在后台跟我聊了安乐死的事情,那就把这个题材搁后两天。
上周,位于武汉的一中年女子因癌细胞扩散长期卧床,并与其女儿以低保度日,遂申请安乐死,未果,将自己活活烧死。
无独有偶,BBC刚刚播出了身患绝症的57岁英国大叔西蒙赴瑞士直播自己安乐死的全过程(我国的媒体干不了这事儿),全程安详、平和,并引发120万英国观众观看。
那么,这个困扰学术界、医学界和政界的未解难题再次被摆上台面:自愿安乐死,行不行?
“安乐死”一词出自希腊语,用医学伦理学的角度(未必是真理)来解释就是:患不治之症处于濒死状态下的病人,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度痛苦,提出理智而一贯的要求,经医生许可,用人为的方法使其在无痛苦状态下终结生命的全过程。这个说法包含了以下几个信息:
1、不治之症
2、濒死
3、精神和躯体极度痛苦
4、理智而一贯的要求(表示精神清醒、意愿强烈)
5、医生许可
6、无痛苦
这些信息都说明了在当今世界,就算在可以合法安乐死的国家,其条件也是较为苛刻的。
安乐死有主动与被动之分,被动安乐死指的是当疾病不可能被治愈或治疗已无助于重危患者时,停止治疗。这种方式是一般医院早已实行的,也较为人们所接受。本文讨论的重点主要为主动安乐死。这里需要一点注明,本文讨论的主动安乐死为主动而自愿的安乐死,一切违反自愿前提的安乐死,作者一概认为根本无讨论的必要,原因看下去就明白了。
现世界上各个国家对于安乐死的看法不一,法律也是各说各话,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但有几点还是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同:
1、病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用来判定病人是否自愿、神志是否清醒)
2、由几名来自不同医院的医师对病人情况作出独立书面诊断。(用来判断病人还有无他法可想)
3、实施前病人可随时反悔。(依然是遵循自愿原则)
本身安乐死是一项个人行为,其实是属于自杀的一种,自杀即为放弃生存权。首先,生存权是一项权利,既然是权利,自然是能拿能放才叫权利,不然就是义务了(显然你活着并不是义务,因为你不替别人活),所以很明显,人是有自杀的自由的(在我国,公民没有自杀的权利,显然是狗屁不通,而且无需理会)。既然人有自杀的自由,安乐死作为自杀的一种,当然应该被允许,这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逻辑。
那么是什么让我们如此犹豫呢?这里有几个理由:
1、因为有安乐死可选择,医生可能就不再尽心尽力抢救病人,而病人也因为多了一个选择而迷茫是不是该继续坚持。
2、诊断有时会出错,过快选择了安乐死可能伤害了无辜的生命。
3、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让一些非病人如生活极度困难的人群选择一死了之。
4、安乐死并不是最优解,爱和关怀才是。当你提及安乐死时,那些病痛缠身的病人会想不开而选择安乐死;而当你给予他们临终关怀时,很多人就会改变主意。
这些理由是从大量反对安乐死的理由中筛选出来的有“一看价值”的理由,其他的本人就不作引用,因为懒得一聊。纵观上面的理由,所有的基础都是来源于类似“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的“善”,都是从对方角度出发,如果可以用另一种方式让他们选择不死,就想尽办法不让他们死,这显然是符合道德标准的。但有时符合道德标准的东西却未必是正确的,因为道德这件事情,本身有太多值得商榷的东西。
所谓道德,是人这种动物为了更好地生存、协作,而设立的一些约定俗成的规则,是人和人之间订立的“另类契约”,目的就是加大合作、减少摩擦,便于族群繁衍。
但是道德只是遇事以后该考虑的因素之一,却无法作为一种强制性约束,真正起决定性作用的,是权利。在穆瑞·罗斯巴德的《自由的伦理》中,也提到了这样的观点,人类享有权利是因为它们是自然权利。一个人选择生或者死,这是一项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不是上帝、国家、你的家人等任何组织或个人赋予你的,是你生下来就拥有的,当你决定放弃,你自然无需征询任何人,因为这只与你自己有关。
很多人会考虑到亲人的因素,因为死亡会带给亲人痛苦,而且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孝”和“仁爱”等因素,使亲属很多时候不会同意医生对病人实施安乐死(否则亲属会背上骂名)。如果安乐死合法化,且只需病人自愿,那么肯定会出现这样的状况:在医院对病人实施安乐死以后,亲属一定会将医院翻个底朝天。但事实上,这样真的合理吗?难道亲人不同意就不能死了?那这些亲人就无耻透顶了,为满足延续的情感需要或是避免背上恶名,不顾病人自身感受,这显然侵犯了人的权利核心,同样也不符合道德(事实上,很多道德其实像洋葱一样,剥开十几层外衣才能看见里面装的是不道德,这也是我认为判定任何事情,道德的优先级是排在很后面的一个原因)。
安乐死可以有很多规则,可以有很多细则,可以有很多程序,但所有的一切,避不开的是人对自身的处置权的边界,人对自身拥有绝对的处置权,这权利是天赋的(这里的”天“不是迷信的上帝),而国家赋予的权利、法律规定的权利,究其核心,只能是人赋的,优先级根本不在一个档次。这也是我开篇所提的,一切违反自愿前提的安乐死,一概认为根本无讨论的必要,你怎么处置自己都不为过,都是个人的自由,而别人如果越殂代疱……参见下面的案例:
2016年初,一男子被车撞伤了,至今在重症监护室昏迷不醒,肇事者不闻不问,而家中赤贫,承担不起医疗费用,家人希望转为安乐死。
这就是典型的无法执行安乐死的状况,因为亲属没有权利剥夺他的生存权。
相信看到这里,大家都有了些许思考,如果武汉那位女子可以选择合法安乐死,就无需用这么痛苦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更遑论如果她在把自己烧死的同时连累了其他人,那么这个罪责究竟该谁来负?
其实研究过这个问题的人已经很多了,有社会学的专家、有伦理学的专家、有犯罪心理学的专家、有哲学的专家,还有法理学的专家等等,向我提出这个问题的这位朋友也可以找相关论文来看,基本都是洋洋洒洒面面俱到,从法律规定到民间调查,从人格尊严到触发犯罪,但大多数论文都没有提到一点,就是当真正的“权利”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时候,是该立即伤筋动骨修改法律,还是掩耳盗铃继续装傻。